湖南长沙,女子花元买了3套内衣,可是半夜收到店员发来的消息,说她偷了一件内衣,让她赶紧送回或者买下,不然店里的监控查出来女子会不好看!女子大怒,要求店家赔偿她10万精神损失费!
唐女士周末逛街买衣服,想到内衣都穿旧了,就想买几件新的。因为内衣要合身才穿着舒服,所以唐女士选择试穿,最后选中3件付钱离开。
可是万万没想到,刚回家没多久,就收到店员发来的消息,问她是不是多拿走了一件98元的文胸,可以送回来或者直接半价49元买下。
唐女士一脸懵逼,赶紧拍了袋子和里面的衣服给店员看,证明自己只拿了3件!
可店员说,你再仔细想想,我拿了4件内衣给你,可你只买了3件,还有一件试衣间也没有了,是不是你穿身上忘记脱下来了。
虽然店员说的委婉,但唐女士感觉对方就是在说自己是偷,很是愤怒。
不过,她还是跟店员解释说:“我一开始拿了3件内衣试穿,但其中一件34码的太小,我让你换件大的,然后你给我拿了一件36码的,我顺手就把34码的递给你了,是你自己拿走了啊!”
可店员不信,说自己店里找过了,压根就没有。所以就是唐女士“拿走”的!而且店里有监控,自己是给唐女士面子没有去调,如果真调出来,你面子就挂不住了!
唐女士那个气啊,店员这话就是把她当小偷了!自己买几百块钱的衣服都没皱一眉头,怎么可能去偷一件98元的内衣?
再说衣服是店员打包的,而试衣间没有内衣了,就算自己穿身上走了,那自己脱下的总还在试衣间吧?难道自己还没错内衣出门?怎么想都是店员冤枉自己!
唐女士强忍着愤怒,让店员再好好找找,或者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多拿了,别在冤枉自己了!
可店员不依不挠,就是认定是唐女士偷走的,在半夜还一直发消息给唐女士,又是威胁又是哀求,让唐女士把钱转过来,不然她打工就要赔!
唐女士被气得一夜没睡,第二天找到调解员一起来到店里,要求调出监控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店长连忙解释说,他们只是怀疑唐女士多拿了一件内衣,没有说她偷内衣。是店员情绪激动表达错误,所以这个店员她会辞退。而试衣间没有监控,也无法证明。所以没证据就冤枉唐女士多拿衣服是他们不对,她向唐女士道歉!
可唐女士不愿意,她说自己被店员污蔑,被侵犯了名誉权,必须赔偿她十万精神损失费!
店长都懵了,我诚心给你道歉了,就差跪下给你道歉了,你怎么能狮子大开口乱要赔偿呢?
而调解员也劝唐女士这样的要求有点不妥。唐女士说,自己只是在气头上,所以话赶话说出了这个要求。现在她提一个合理点的要求,让店家十倍赔偿!
也就说,唐女士的衣服是花多买的的,她要求店长给她赔偿0多!
店长一脸无奈,说老板不在,自己也不能做主。而且这要求也是太高了,自己可以垫钱给唐女士赔一套多的睡衣,希望唐女士别为难她了!
但唐女士不退步,她认为自己的名誉不值这元,表示要走法律途径!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我认为要求10万不多,店员在完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说唐女士多拿了衣服,然后又说她偷衣服吗,这完全是对一个人的人格污蔑!
也有网友说,唐女士要得饶人处且饶人,店长都愿意赔多的衣服了,她还不愿意!毕竟打工不容易,丢了东西要他们自己赔钱的,理解下店员的心情!
还有网友说,不要一直强调10万是贪心,单纯是不爽被人诬陷而已。要是我就不要钱,要求挂上横幅写上:本店诬陷顾客盗窃,现在向顾客道歉!
1、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唐女士索要10万精神赔偿费,合理吗?
每个人都有名誉权,被侵权后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赔偿精神损失费!
但是,店员与唐女士仅仅是两人私下的聊天沟通,因此还达不到侵犯名誉权的条件。
侵犯名誉权的主要的一个构成要件,就是在于对方有没有实施侮辱性的语言,然后去散播与事实不符的相关的言语,然后对受害人产生了严重的社会评价!
也就是说,如果店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把这事情发出去跟别人乱说或者传播,才能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所以,唐女士索赔10万精神损失费明显过高,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那么,如果真的是唐女士偷的,但店家没有证据,是否要自认倒霉?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店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唐女士有偷窃的行为,如果没有证据,那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所以,店长比员工会做人,她知道不管是不是唐女士拿走,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都不能乱说唐女士偷了内衣!
总之一句话,没有证据不能乱冤枉人,这是对客人基本的尊重!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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