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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男子穿女装试穿女士内衣,弄脏后拒绝

来源:内衣 时间: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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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杭州,一男子穿着女装来到一家内衣店试穿内衣。在试穿时,男子不小心把口红弄在了内衣上,店主要求男子买单,却遭到了男子的拒绝和怒怼,最后店主只好将这件内衣送给了男子。

据店主称,事发当日,店里来了一位奇怪的客人。一男子打扮怪异,头戴压发条,身穿花哨长裙,来到店里。虽然现在是开放时代,大家思想观念都开明多了,但男子这身打独自到内衣店,还是让店主多了几分好奇。

男子进店后,逛了几圈,并拿着手机对着内衣拍照,像是在网上搜同款比价格。随后,男子选中了一款喜欢的内衣,带进试衣间试穿。几分钟后,男子试穿完出来,表示不要了,称内衣价格比网上还贵。

可接过男子试穿的内衣后,店主发现上面有口红印,应该是男子试穿时不小心弄上去的。于是店主就表示,这件内衣已经被弄脏了,影响二次销售,要求男子买单。

然而男子却以店里的内衣比网上贵为由,拒绝买单。尽管店主一再表示内衣已经沾上口红,无法销售了,但男子却称“试穿的时候你又没说弄脏了要赔,反正我不管,我不要”。男子还称店主是在讹人。

最后,见男子实在不肯买单,店主只好自认倒霉,让男子离开,并且还把那件被弄脏的内衣送给了男子。

这个社会是多元化的,穿着怪异大家可以容忍,这也是每个人的自由,我们不便过多的评论。但如果试穿时弄脏衣服,不但不买单还称店主讹人,这就是无赖了,这脸皮也真够厚的。

损坏东西,照价赔偿,这是常识,也是最基本的素质。就连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都限定不能影响二次销售呢!很多网友认为,不应该放男子离开,更不应该把内衣送他。一旦让他尝到甜头,下一次说不定就故意这样做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男子在试穿时不小心将口红沾上内衣,这属于男子的过错,而内衣因此无法二次销售,由此给店主带来的损失,应该由男子承担。

本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损坏他人物品,照价赔偿这是基本常识更是法律规定。如果说男子弄脏内衣是无意的,那么他无理取闹,拒不赔偿则是故意的,还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要是你遇到这种人,你会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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