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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航班卫生间内衣秀发朋友圈被开除二

来源:内衣 时间:2023/2/28

空姐航班卫生间“内衣秀”发朋友圈被开除二审判决书

蔚峰问案

-05-:3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郭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粤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号案被告、号案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冠昊科技园一期办公室三楼室。

法定代表人:马须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号案原告、原审号案被告):郭某,女.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东,广东鸿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系郭某配偶。

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航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方航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2.改判确认南方航空公司于年11月28日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3.郭某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错误认定郭某行为只是发朋友圈。实际上郭某的行为不仅是发朋友圈,还包括在飞机上洗手间试穿内衣、自拍、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制作编辑商品宣传文案。这是为经营销售内衣所作出的商品广告宣传行为,带有明显商业性质和营利目的。二、一审错误认定郭某行为发生在集中休息时间。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南方航空公司对值勤期及休息期均有明确的规定,郭某行为发生在值勤期内,处执行任务阶段,而非休息期。郭某值勤从广州至上海的CZ航班,航班短暂延误,计划起飞时间为年10月12日18:55,实际起飞时间为20:06。郭某自值勤报到时起开始计算值勤期,即进入执行任务阶段。本次航班延误期间短暂,未安排机组休息,郭某仍处在值勤期内。郭某完成试穿、拍照、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制作编辑商品宣传文案等一系列行为后,发朋友圈的时间为19:06,该一系列行为发生在郭某的值勤期内。其显然并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未把安全责任放在首要位置。三、一审缺乏对南方航空公司行业特性及郭某工作岗位职责的考量,错误认定郭某行为未影响飞行安全。郭某将自己的工作任务及安全责任抛诸脑后,在旅客将要登机前还未以良好的工作状态迎接旅客上机,没有做好飞行前准备,明显属于渎职的行为。本着作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高度责任感,南方航空公司无法容忍给飞行安全制造隐患的行为,并认为郭某已不符合作为乘务员应具备的素质条件要求。四、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郭某行为未发生广泛传播或对南方航空公司造成声誉上的不良影响。10分钟的阅读量及信息传播速度已经可以达到广泛传播,郭某在值勤期内从事私人事务,必会对其他乘务员造成示范效应,给乘务员队伍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五、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南方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综合考虑郭某的工作年限、岗位职责、示范责任、及行为作出时的主观意识、行为的连续性、行为发生地、行为作出的时间,以及该行为对航空安全、公司形象、内部管理上造成的巨大的不良影响,足以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

被上诉人郭某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南方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两个规章制度制定属于违法无效,且郭某的行为显著轻微,并无造成任何影响。二、郭某的行为是帮朋友宣传,并无营利活动。三、郭某的行为时发生在集体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期间。四、南方航空公司称郭某的该行为影响了飞行安全是主观臆断,毫无依据。五、郭某的行为没有广泛传播,并没有造成南方航空公司声誉上的不良影响。

郭某一审诉讼请求为:1、南方航空公司违法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无效;2、南方航空公司继续履行与郭某的劳动合同;3、南方航空公司补偿郭某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年1月20日的工资,按元/月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南方航空公司承担。

南方航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1、确认南方航空公司与郭某劳动合同于年11月28日解除;2、南方航空公司无需支付郭某年11月23日至年7月10日工资.6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郭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于年入职南方航空公司,工作岗位为乘务员,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年9月7日至年9月6日。在岗期间,南方航空公司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当月的固定工资,每月下旬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月飞行小时费,郭某最后工作日为年11月22日。

年11月28日,南方航空公司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郭某,您因违反《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2.3.6条、《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4.4.1和4.6条相关规定,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自年11月28日起解除与您于年9月7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单位办结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公司有权向您追究相关责任。

年12月3日,郭某向南方航空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诉,请求南方航空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决定,并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郭某在申诉报告中陈述事情经过:年10月12日18时40分,CZ由于该航班流量控制原因,所有旅客未登机,在乘务组休息期间,为感谢朋友赠送内衣在飞机上的洗手间内,发送了一条本人内衣照片的朋友圈,后意识不妥,在短时间内立即撤回,在此期间被人截图举报。事情发生后,本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做出深刻检查。

年12月18日,南方航空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答复,称郭某在工作时间发布不雅照片的行为确实对南航的品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经客舱部研究,确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一审诉讼中,郭某主张南方航空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无效,其在南方航空公司工作十五年,表现优秀,上述行为不是故意所为,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为此,郭某提交以下证据: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关于郭某对南航客舱部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诉;3、关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结果申诉的答复;4、《中国南航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HR7-15),其中2.3.6规定,在宣传报道和舆情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d)在媒体或网络上恶意发布自己或者他人有损公司形象的图片、视频等的;e)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微博   黄嵩

审判员   乔营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爽

林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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